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包括下列: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
(二)歷史建築
(三)紀念建築
(四)聚落建築群
(五)考古遺址
(六)史蹟
(七)文化景觀
(八)古物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
(二)傳統工藝
(三)口述傳統
(四)民俗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
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禮儀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可以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具建築史或技術史價值或具有其他價值等項。
建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與本市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或者可以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及特色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
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