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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截至106年12月,計有52處,詳細資料可參考本處網站。
相關連結: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古蹟相關介紹(另開新分頁)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規定: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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