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17日宣讀修正版)
一、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服務本市文化資產,激發民眾參與文化資產活動之意願,特設立「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志工服務大隊」,協助本處辦理各項藝文活動之推展。
二、 本組織規範所稱之「志工」,係指經本處正式聘用,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願意遵守本處規範與志願服務倫理,協助本處工作者。
三、志工隊受本處之監督、輔導與運用。
四、志工應具備之資格:凡年滿16歲(18歲以下須經監護人同意),身心健康對文化藝術有興趣,富服務熱忱、願意主動學習成長、有責任心,且獲得家庭支持,並能認同志工隊成立宗旨,嚴守本處規範之民眾。
五、 各隊行政區域概要說明:
(一) 中區支隊:東、南、西、北、中、北屯、西屯及南屯區,並以臺中市文化資產處所在辦公室為服勤及聯絡基地。
(二) 海線支隊:大安、大甲、外埔、清水、梧棲、沙鹿、龍井及大肚區,並以市定遺址「牛罵頭遺址文化園區」為服勤連絡基地。
(三) 山城支隊:潭子、大雅、神岡、豐原、后里、石岡、新社、東勢及和平區,並以市定古蹟「摘星山莊」為服勤及聯絡基地。
(四) 屯區支隊:烏日、大里、太平及霧峰區,並以文化景觀「光復新站」為服勤連絡基地。
六、 本志工服務大隊幹部組織:
志工隊隊置大隊長一名,大隊底下設中區支隊、海線支隊、山城支隊、屯區支隊等四支隊。各支隊置支隊長及副支隊長各一名,各支隊以下各設立行政組、導覽組、活動組,各支隊可依任務屬性加以調整或新增各組;各組分別置組長,各支隊可依實際需求另置副組長。
七、 各組任務概要說明:
(一) 行政組:志工服務隊行政處理、協助承辦人業務推行、聯絡志工及其他相關活動。
(二) 導覽組:導覽、解說及其他相關活動。
(三) 活動組:活動規劃執行或支援其他各組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
八、志工隊得置顧問若干人,由本處視需要每年遴聘社會賢達人士或學者專家擔任。
九、 幹部職掌說明:
(一) 大隊長:為全隊之最高領導,主要負責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志工服務隊之規劃,輔導各支隊。
(二) 支隊長:
(三) 副支隊長:
(四) 組長:
十、 幹部遴選及任期:
(一) 大隊長須擔任本處志工連續滿一年以上並有志工隊幹部經驗,由各支隊輪流擔任,並經期末支隊長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各隊得置副大隊長一至三人,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
(二) 大隊長及副大隊長任期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隊長連任以二次為限;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大隊長代理至任期屆滿。
(三) 支隊長及副支隊長遴選方式:經10月各支隊期末會議由各支隊選舉產生,最高票者當選為隊長,第二高票者當選為副隊長。如得票數相同時,公開抽籤決定。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四) 各支隊組長遴選方式:可依各支隊實際狀況,由支隊長聘任,或由各組選舉之,任期為一年。
十一、 志工遴聘程序如下:
(一) 招募:志工隊得視實際需求辦理志工招募,如需辦理者,訂於每年四月前辦理公開招募。
(二) 甄選: 經報名登記、資料審核並面試合格者。
(三) 訓練:經甄選合格後,應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特殊訓練期間中途缺席者不予遴用。自面試合格至通過認證測驗前,為實習志工,實習期間為三個月。
(四) 授證:經甄選及訓練通過者,於本處年度志工授證典禮中頒發聘書正式聘用並核予志願服務證。(每年年末)
(五) 聘期: 志工聘期為一年,由本處核聘,聘期屆滿,視志工服務時數、服勤態度續聘或解聘。
十二、志工應參加本處或其他單位辦理之文化資產相關教育訓練、活動或研習,每年應達12小時。
十三、 會議:
(一) 幹部會議(組長/副組長以上幹部):各支隊每雙月應召開幹部會議,討論各組工作概況並配合處各項活動之辦理及訊息傳達。
(二) 例會:宣導志工應配合事宜及各組工作報告討論;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三) 志工大會:跨山海屯中四支隊之大隊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四) 授證大會:每年年末辦理授證大會,會中將進行新舊幹部交接儀式及交流活動等。
(五) 支隊長會議:每年辦理四次,每季一次
(六) 臨時會議:依隊務及志工服勤情況隨即召開。
十四、服勤及請假規定:
(一) 應遵守「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志工管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規定。
(二) 志工因特殊事故需暫停服務者,得申請暫停服務,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減免服勤時數。
(三) 志工服勤及服務須達一定時數(服勤時數係指各文化資產開放導覽解說當日服勤及臨時性預約參訪,服務時數係指服勤時數加上志工會議,及特殊性活動等總合時數),時數標準由各支隊施行細則訂之。
(四) 參與幹部會議、志工大會、志工授證需簽到,出席時數得列入服勤時數登錄;其他協助本處志工隊業務推展所衍生之工作項目,報經本處核可之服務時數亦同。
十五、考核:
(一) 志工值勤,若有下列情形,得記錄違規次數:
(二) 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經志工幹部會議決議通過並通報文化局備查後,得解聘,並收回志願服務證:
(三) 志工每年辦理服務評量一次,辦理時機為年度志工大會。成績合格,且本人願意繼續服務者,於授證大會中頒證予以續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十六、本處志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 由本處提供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之相關保險。
(二) 得免費參加本處舉辦之進修課程(依各項研習簡章規定辦理) 及聯誼活動。
(三) 表現優異者,由本處推薦參加文化部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志工研習活動。
(四) 服務態度良好具熱忱之志工,由本處提報相關單位給予表揚與獎勵。
十七、本處志工獎勵每年舉辦一次,辦理時機為年度授證大會,獎勵辦法如下:
(一) 績優幹部獎:擔任各支隊志工幹部,具有領導及凝聚志工向心力者,頒發獎狀乙只。
(二) 服務獎:各支隊全年服務時數前三名者,頒發獎狀乙只。該獎項紀錄時數時程自前一年10月1日至該年9月30日止。
(三) 勤習獎:各支隊志工全程參與本處辦理之訓練課程時數達三分之二以上,頒發獎狀乙只。
(四) 特別貢獻獎:當年度協助本處或志工隊推動業務有成,具足堪模範之事蹟者,並須列舉具體事蹟。人選由各支隊提名(每支隊僅能提名1位),並於每年期末支隊長會議時由各支隊長及會議主席投票表決 (每人2票,投票結果如有相同票數者,舉行第2輪投票;若無適當人選,可從缺),得獎者頒發獎座乙只,並於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名。
(五) 服務年資銅牌獎、銀牌獎、金牌獎:於本志工服務大隊服務滿一年者,頒發銅牌獎;服務滿三年者,頒發銀牌獎;服務滿五年者,頒發金牌獎;服務滿十年者,頒發金牌獎座;服務滿二十年者,頒發水晶獎座。(原則上以材質貴重性區分)
(六) 服務時數銅牌獎、銀牌獎、金牌獎:於本志工服務大隊服務時數累計達800小時頒發銅牌獎;服務時數累計達1500小時頒發銀牌獎;服務時數累計達2000小時頒發金牌獎,並聘為臺中文化資產處榮譽志工,不受年度服勤時數限制。
十八、 本組織規範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本組織規範確認及修改為須經由年度志工大會通過而為之。
二十、本組織規範於民國101年8月19日訂定,並於1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106年11月16日、109年12月5日及111年11月4日刪除增修部分規範;並於111年12月17日宣讀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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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