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建築定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第一款第三目
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種類: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目所定古蹟、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包括祠堂、寺廟、教堂、宅第、官邸、商店、城郭、關塞、衙署、機關、辦公廳舍、銀行、集會堂、市場、車站、書院、學校、博物館、戲劇院、醫院、碑碣、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產業及其他設施。
代表圖示 | 資產名稱 | 轄區 | 種類 | 公告日期 | 點閱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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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之助畫室 | 西 區 | 宅第 | 2020/02/03 | 3492 | |
宮原武熊宅邸 | 北 區 | 宅第 | 2019/12/18 | 11123 | |
孫立人將軍故居 | 西 區 | 宅第 | 2018/10/30 | 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