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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與本市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或者可以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及特色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
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截至106年12月,計有52處,詳細資料可參考本處網站。
相關連結: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古蹟相關介紹(另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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