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

聚落建築群定義: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
指建築式樣、風格特殊或與景觀協調,而具有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之建造物群或街區。


種類: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目所定聚落建築群,包括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景觀風貌協調、具有歷史風貌、地域特色或產業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或街區,如原住民族部落、荷西時期街區、漢人街、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移民村、眷村、近代宿舍群及產業設施等。

代表圖示 資產名稱 轄區 種類 公告日期 點閱率
原清水信義新村 原清水信義新村 清水區 眷村 2019/12/25 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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