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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包括下列:
一、有形文化資產:
(一)古蹟
(二)歷史建築
(三)紀念建築
(四)聚落建築群
(五)考古遺址
(六)史蹟
(七)文化景觀
(八)古物
(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二、無形文化資產:
(一)傳統表演藝術
(二)傳統工藝
(三)口述傳統
(四)民俗
(五)傳統知識與實踐
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臺中市文化資產處處理,電話:04-2229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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