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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保法於民國94年修正,新法增加第八章「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說明「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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