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文化資產保存項目計有「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七大類。其中除「自然地景」屬農委會體系管轄之外,餘皆由本處主管。
自民國71年5月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布施行,本市即進行相關文化資產保存工作,迄今已公告文化資產可說是包羅萬象,內容含蓋祠廟、宅第、車站、碑碣、衙署、牌坊、墓葬、產業設施、軍事設施、水利設施…等等。
本市文化資產保存,因應時代變遷也有多次變革,民國86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增加市定古蹟指定權責,民國88年九二一地震造成中部古建築嚴重災損,民國89年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新增歷史建築保存項目,民國94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大幅修正,新增文化景觀、民俗及有關文物、傳統藝術等,並將原來包含於古蹟項裡的遺址,獨立出來列為保存項目,而民國99年12月25日臺中縣市合併,文化資產更是一區域性整合,縣定古蹟逕改為直轄市市定古蹟,縣定遺址則改為直轄市市定遺址。
105年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文化資產項目大幅調整,分有形文化資產與無形文化資產二大類,有形文化資產包括(一)古蹟(二)歷史建築(三)紀念建築(四)聚落建築群(五)考古遺址(六)史蹟(七)文化景觀(八)古物(九)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
無形文化資產則包括(一)傳統表演藝術(二)傳統工藝(三)口述傳統(四)民俗(五)傳統知識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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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