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前於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以府授環綜字第一○○○○二九七三六號函訂定。考量業務特性需求,應由涉及公害糾紛污染別及協處之相關局(處)首長擔任委員,以提昇紓處功能,爰修正本要點,俾利業務運作更臻完善。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臺中市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相關條文列入。(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明訂由相關機關首長兼任委員。(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配合修正簡稱用語。(修正規定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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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