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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遺址定義: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
種類: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所稱遺物,指下列各款之一:一、文化遺物:指各類石器、陶器、骨器、貝器、木器或金屬器等過去人類製造、使用之器物。二、自然遺物:指動物、植物、岩石、土壤或古生物化石等與過去人類所生存生態環境有關之遺物。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目所稱遺跡,指過去人類各種活動所構築或產生之非移動性結構或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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