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補助作業要點」暨「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上揭要點規定及分攤比例,請就以下類別及原則提報申請:
(一)計畫類: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2、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之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含全境訪視)。
3、史蹟、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2、63條及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事項)。
4、古蹟保存計畫、文化景觀保存計畫(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9、63條及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事項)。
5、聚落建築群修復再利用、保存及再發展計畫(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40條及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事項)。
(二)規劃設計類: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之規劃設計或因應計畫。
2、重要聚落建築群、聚落建築群之規劃設計或因應計畫補助內容:以保存聚落整體風貌特色、風土紋理為原則。
3、史蹟、文化景觀之規劃設計補助內容:
(1)補助範圍以保存維護整體風貌為原則。
(2)已完成保存維護計畫者。
(三)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類: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
2、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1)重要聚落建築群、聚落建築群項目:
甲、聚落建築群內營建物外在形貌之整修工程,包含屋頂、牆身、立面及地坪等。
乙、為保存聚落建築群整體意象之修景(景觀修繕)措施。
丙、戶外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整修工程。
丁、其他經審議通過之補助項目。
(2)史蹟、文化景觀項目:
甲、為維護整體風貌之相關整修工程。
乙、相關構造物之外觀整修工程。
丙、戶外開放空間、公共設施整修工程。
丁、其他經審議通過之補助項目。
(四)管理維護類:
1、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之管理維護(含資料彙整建置作業、防災計畫、監測及保全作業)。
2、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管理機關(構)申請之管理維護計畫須經主管機關備查(補助項目以備查之管理維護項目為原則)。
3、上述申請補助項目經費編列原則:
(1)經常門:構件及文物外貌檢視及其他等日常保養維護。
(2)資本門:以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之設備等支出項目,並以小型修繕為主。
三、申請原則:
(一)為強化有形文化資產防災守護工作,防盜、防災設施(如火災監視系統與警示設備、相關建置工程、相關防災教育訓練及演練),成立縣市層級文化資產專業服務中心計畫等案件列為優先補助項目。
(二)上揭提報補助計畫如為相關部會跨域整合性計畫(內政部均衡城鄉發展推動方案、國發會離島建設計畫、花東綜合發展計畫等)或延續補助辦理前期已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計畫、規劃設計等相關計畫,或涉及文化部再造歷史現場專案計畫,請備註敘明。
(三)屬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有文化資產,且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屬國家其他公法人、中央機關(構)所屬公營事業,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建築群、重要文化景觀、重要史蹟之各類補助不逾總經費50%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之各類補助不逾總經費40%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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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