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保存維護安和路遺址 力圖兼顧文資保護與民眾權益
公告日期:2016-05-27 | 點擊次數:1990
針對本市安和路遺址保存維護之疑慮,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日昨強調係以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及遺址審議委員會之決議為依據,其程序及執行方式均屬合法、專業,絕無破壞遺址情事。
安和路遺址範圍內之福和段331地號土地,係於102年私人開發單位進行工程時,發現疑似有文物現象,其時為「疑似遺址」。文化局即依據文資法之規定,邀集考古專家學者辦理會勘,決議應行搶救發掘,共出土48具史前人骨墓葬、灰坑及陶片等文物,後續於103年劃定遺址範圍列冊追蹤,繼而於104年將遺址列冊範圍內之福和段204地號指定為市定遺址(非報載所敘國定遺址)。此一搶救發掘之決議,連同安和路遺址後續列冊追蹤與公告指定等決議,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絕非未經合法文資程序挖空遺址文物。
本市為保存維護安和路遺址,先於103年11月24日經本市遺址審議委員會決議將安和路遺址劃定範圍列冊追蹤,104年7月9日再經本市遺址審議委員會決議指定列冊範圍內之公有地福和段204地號為市定安和路遺址,並於9月17日公告。至於發掘出土墓葬文物之福和段331地號之所以維持列冊遺址身分,係因本市104年第二次遺址審議委員會合議評估認為,福和段331地號屬已市地重劃完成可進行開發之私人土地,若採指定後現地保存之方式,政府須花費公帑,耗費過鉅,且不符公益與社會整體資源利用效益,故改以異地保存方式處理。另於委員會討論後,安和路遺址之文化資產法律位階須加以提昇,以便加強保護,宜依據當初發掘福和段331地號所得經驗,配合當地考古地形圖解讀,推測該地文化層可能延伸分布之方位,作為指定範圍與日後保存處理參考,考量鄰近地區皆為已重劃開發之私有地,故先行指定鄰近之福和段204地號公有地為市定遺址進行保存。
就考古專業角度而言,考古遺址之界線為史前人類活動之範圍,分布區域廣大,考古學者推估安和路遺址核心分布範圍為「臺灣大道四段以南、安和路以西、協和北巷西段以東延至臺灣大道上」,凡此一遺址範圍出土文物,均屬「安和路遺址」之文物內容,並不僅侷限於某一特定地號所特有,此為考古學術共識,是以安和路市定遺址(福和段204地號)指定公告敘明遺址重要出土文物之文化內涵,其意義即在於此。然公告內容確有未盡精確之處,致外界產生48具人骨等重要文物係為公告之市定遺址範圍內出土之誤解,市府將儘速提送本市遺址審議委員會修正公告內容並報文化部備查,俾使安和路遺址公告程序更臻周延。
另外,考古遺址保存原本就有許多方式,「現地保存」與「異地保存」均屬其中。「異地保存」亦屬常見保存模式之一,福和段331地號此一保存模式業經本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及專案小組審查同意,且過程均有許多考古學者專家參與決策,絕無破壞遺址之情事,發掘出土文物都已妥善暫存於專業合格場所並著手整理,並規劃未來入藏博物館展示使用。
另有關外界對於遺址試掘計畫主持人兼具本市遺址審議委員身分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按本市遺址之因應措施評估會勘,以及遺址試掘或全面搶救發掘等案件審查作業,均由本市遺址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委員專案小組進行評估審查,其中若有涉及開發商委託之考古學者,關係人具有本市遺址審議委員身分者,其於現場會勘或審查時皆會採迴避動作,以避免遺址審議等決策公正性之疑慮。
文化局表示,在推行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時,經常和民眾權益有所牽連,因而產生諸多誤解。但市府團隊一貫本於職責,依法行政,致力於兩者兼顧,以創造雙贏局面。安和路遺址保存維護工作,始終堅持往這個方向努力,也期盼外界能理解文資保護工作的兩難處境。
聯絡人: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湯處長 04-22290280-100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羅小姐 04-222902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