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修正案,希望保存更多文化資產
公告日期:2013-11-27 | 點擊次數:2952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指出,本次「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修正案主要解決位於公共工程或土地開發區,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建物所有權人,為了領取拆遷補償費及自動拆除獎勵金而不願配合保存的問題,至於是否也適用非文化資產如綠資樹木等問題,因牽涉諸多機關權責,俟市府各機關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後再行提出新的修正案。
文化局表示,目前位於公共工程或土地開發區的文化資產包括單元五的瑞成堂、十三期重劃區的輔之居、十四期的金源吉與水湳菸樓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建築,部分所有權人同意保留惟希望在拆遷補償費及自動拆除獎勵金部分得以適度之補償,有部分則因無法領取自動拆除獎勵金等而不願意配合保存,為避免所有權人因配合保存文化資產而造成權益上的損失,因此市政府在蔡炳坤副市長召集各相關機關首長討論後,提出「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修正案,希望經由該修正案的通過能夠讓具有文化資產價值的建築物都能獲得保存。
至於大臺中市政監督聯盟提出是否能夠適用非文化資產等綠資樹木、開發單位提撥預算納入本市文化資產永續活化基金等問題,文化局指出,這部分將牽涉農業局、建設局、地政局、財政局等相關機關的權責,且未來的配套措施也應一併考量,因此建議先由市府相關機關討論後再行提出比較恰當。
有關保存獎勵金比照自動拆除獎勵金為拆遷補償費的七成部分,一方面考量重劃負擔不至於增加,且基於公平原則,因此維持與自拆獎勵金相同的乘數。
另外,文化局也提到,彩虹眷村的保存最主要在於所有權人也願意配合保存,且該案的所有權人依據目前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物補償自治條例的規定並未領取自動拆遷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