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及第5條暨本市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2年度第5次、112年度第7次及113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一、 |
古蹟名稱:鐵砧山腳許宅。 |
二、 |
種類:宅第。 |
三、 |
位置或地址:臺中市外埔區長生路742號。 |
四、 |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本體為圍牆內之合院建築包含:閩式建築(A)、洋式建築(B)、後側日式木造建築(C)。定著土地範圍為臺中市外埔區下鐵山段900(部分)、984(部分)、985-1(部分)、986(部分)、987、988、989、990(部分)、 991、992等10筆地號,其面積共計約6,612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應以實際測繪資料為準;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以實際測繪資料為準。 |
五、 |
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一) |
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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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埔「鐵砧山腳許宅」與市定古蹟「外埔黃宅」系出同源,自清末即於大甲、外埔一帶拓墾致富。日治到戰後,許氏後人,如許天催、許天奎相繼擔任外埔庄長,許天德經營「大甲鳳梨罐詰商會」,許天象戰後多次獲選為村長,並成為原臺中縣地方派系之紅派要角,許家在地方政治、經濟均有重要影響力。 |
(二) |
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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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式建築保有部份傳統建築規制,牆體由卵石基礎、土埆、斗砌磚等建材組構,正廳設有燈樑、步口簷廊之石柱與木棟架,地坪採人字鋪,室內隔間、門窗採實木製,做工精美,皆表現當時代之營造技術。洋式建築為分期興建,中央正身、右護龍與右外護龍應為同期之建物,採用大量有色磨石子與洗石子裝修為其特色;門窗造型多變,採用大量幾何圖形語彙,增加視覺變化。地坪採用有色水泥刮畫而成,見證昭和10年(1935)震災後建築構材之差異。後側日式木造建築為昭和14年(1939)所興建,呈L型,短邊與閩式建築的稍間相連,長邊格局則仿閩式建築採三開間,但以和式隔間配置,頗具特色。 |
(三) |
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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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保留最早興建之閩式建築,其前棟為震災後興建之洋式建築,後棟則為日式風格,呈現不同風貌,同時也代表兄弟分家後之變遷,整體具有稀少性,頗具特色。 |
(四) |
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所列基準。 |
六、 |
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對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三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文化部提起訴願(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副知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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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