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外埔區「外埔鐵砧山腳許厝」延長暫定古蹟之公文函告,說明如下:
主旨:有關本市外埔區 「 外埔鐵砧山腳許厝」自 112年3月20日超延長暫定古蹟至112年9月19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案於111年9月30日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現場勘查暨專案小維會議,其開會通知單發文日期為111年9月20日,爰暫定古蹟期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為111年9月20日至112年3月19日止計六個月。
三丶為求本案之歷史脈絡更為詳盡,本府刻正辦理初步調查研究,俟完成後將提送本市文化資產審議會審議,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條第 3項規定予以延長一 次,自 112年3月20日超延長六個月,至112年9月19 日止。
四、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 、 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暫定古蹟期間切勿進行破壞之行為。
五、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條第 2項、訴願法第 14條及第 58條規定,於本函送達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3份及本函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文化部提起訴願,並副知本府(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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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