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資遺字第11003045502號
主旨: 公告「大屯十八庄迎媽祖」登錄為本市民俗。
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名稱:大屯十八庄迎媽祖。
(一) 登錄類別:儀式、祭典、節慶。
(二) 保存者/團體:臺中市大屯十八庄迎媽祖文化協會。
(三) 登錄項目內容描述、保存者基本資料、登錄與認定理由及法令依據:詳如登錄民俗及認定保存者公告表。
二、 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56條及58條規定,得自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3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文化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並副知本府(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非投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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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