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臺中市藝術亮點申請作業要點修正案」1份,請查照。
說明:
一、臺中市藝術亮點申請作業(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依據本局106年12月21日中市文源字第1060024809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九點。
二、本要點經修正施行四年,考量歷年多數申請場所均未達本府消防局應列管檢查規模(非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免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且倘為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場所(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亦多屬不合格申報,尚無法確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情形,爰修正申請資格第四點以「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替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三、惠請本局所轄各中心公告旨揭要點即日起生效之訊息於各中心網頁,並請本府法制局上傳旨揭要點於本府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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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