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發文字號:府授文資古字第1030193456號附件:歷史建築登錄公告表、保存範圍與使用配置圖、土地範圍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登錄本市霧峰區「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為歷史建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4條規定,暨本市103年度第3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公告事項:一、歷史建築名稱: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二、種類:防空山洞。三、位置或地址:臺中市霧峰區吉峰里。四、所定著土地範圍(詳保存範圍與使用配置圖): (一)建築本體:北溝故宮文物典藏山洞。 (二)建物投影面積:269.613平方公尺。 (三)建物定著地號:臺中市霧峰區文化段986-4、986-5地號。五、劃設土地影響保存範圍(詳土地範圍地籍套繪圖):臺中市霧峰區文化段986-4、986-5地號等2筆地號,共計6,843.9平方公尺。六、登錄理由: (一)故宮文物於1948年底至1949年初分為三批運抵臺灣,在臺中糖廠倉庫暫存一年後,1950年起,全部文物即遷往臺中霧峰吉峰村(今吉峰里)北溝,直至1965年臺北外雙溪新館落成後運往新館,在北溝存放16年,期間因故宮文物盛名,成為當時國內外學者研究、參觀及接待外國元首之重要場所。 (二)故宮在北溝時期興建的相關建物有文物庫房、宿舍、防空山洞及陳列室等,其中山洞約興建於1952至1953年間,平面呈U字型,結構採鋼筋混凝土構造,作為文物防空及典藏空間。文物遷往臺北後,全區的空間使用,歷經多次變遷,從臺灣省電影製片廠及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交響樂團作為辦公廳舍、臺灣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臺灣電影文化城使用,後受921地震影響,建物受損嚴重,現今僅存此山洞,本歷史建築見證故宮文物搬遷歷程,具備歷史文化價值。 (三)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所列基準。七、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56條及58條第1項規定,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3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文化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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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