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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為示褒揚之莊嚴審慎,有關褒揚案件之申請及審查等事宜,請依「褒揚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嚴加審核,倘褒揚事蹟或生平事略涉及特殊專屬名詞或詞意具延伸意義者應予備註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10年9月9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655號函辦理。二、檢附旨揭行政院秘書長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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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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