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作業要點」辦理,
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團體或法人: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並取得財稅機關
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但
不含學校、學生社團、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
團隊。
2、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二)補助條件:
1、辦理地點: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辦理時間及地
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文化局不代借
場地。
2、補助類型:
(1)計畫型公共藝術: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辦理公共
藝術相關節慶或教育推廣活動。
(2)教育推廣活動: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導覽、體驗
活動等教育推廣活動。
3、收件期間:自110年1月1日至1月31日辦理收件。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
書7份,併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逕寄本局視覺藝術
科,信封請註明「公共藝術補助申請案」。
三、本補助要點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視覺藝術-公共藝
術下載(https://publicart.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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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