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民旅遊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9年5月4日總處培字第1090032298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書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書函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因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核發強制休假補助費。第3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國旅卡強制休假補助費之核發,應具備公務人員持國旅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等要件。惟公務人員如因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分別處理如
下:(一)公務人員因年中亡故,未及於年度內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因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機關得依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規定,擬訂符合實際需求之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解決其無法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之問題。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9月20日局考字第09300251572號函,因與前開規定意旨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另檢附修正國旅卡相關事項Q&A(本總處109年5月修訂版)Q.06.05.1份。
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
Q&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 9 年 5 月修訂)
Q
0 5. 公務人員 當 年度因故離開公職, 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 未請領之休假補助費,可否繼續請領?
A
1. 公務人員 離 職,屬公務人員身分之結束,其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應於 離 職時辦理結算, 離 職後尚不得繼續請領。 另依銓敘部 101年 9 月 14 日部法二字第 1013642449 號部長信箱回函、 102 年11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023785685 號函及本總處 106 年 2 月14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7757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當年度如因故離開公職(包含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免職或其他情事),致當年度「應上班日數」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7 條所定之應給休假日數者,應以其當年度應上班日數核給休假,並據以計算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例如:
(1) 某甲 109 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預計於 109 年 1 月 7 日辭職,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某甲 109 年辭職前應上班日數為 3天( 1 月 2 日至 4 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 14 日且應 休畢日數( 10 日)事實上已無法全部執行完畢,爰某甲 109 年休假補助費總額以 3 天之應上班日數計算為 4,800 元( 1,600元 × 3 日 =4,800 元),因未逾 5 日,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2) 某乙 109 年具 7 日休假資格,預計於 109 年 1 月 10 日辭職,扣除例假日及紀念日後,某乙 109 年辭職前應上班日數為 6天( 1 月 2 日至 9 日),其 7 日休假資格實質上已無法全部休畢,爰某乙 109 年休假補助費總額以 6 天之應上班日數計算為 9,600 元( 1,600 元 × 6 日 =9,600 元),補助總額逾 5日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
2. 另公務人員於年另公務人員於年度度中自願退休中自願退休、死亡、死亡及及77月月1616日屆齡退休者,日屆齡退休者,其休假補助費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其休假補助費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191年年33月月1515日局考字第日局考字第 0910004817 0910004817 號號及及9393年年99月月2020日局考字第日局考字第0930025157209300251572號號函函略以,略以,仍須仍須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至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核實費以核實請領。請領。(有關(有關11月月1616日屆齡退休或屆齡免職之人員,休日屆齡退休或屆齡免職之人員,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詳如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詳如QQ.06..06.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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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