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條文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8年10月7日部銓五字第1084860236號函辦理。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總說明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經考試院五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經歷三次修正。為加強照護在職亡故聘用人員遺族,乃修正本細則第六條規定,提高聘用人員在職亡故之撫慰金給與標準並明定遺族領受方式;又為期公正、客觀及切實辦理聘用人員因公死亡案件之審認,爰增訂機關就因公死亡案件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另基於權益之衡平,參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明定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亡故者,亦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酌給撫慰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病故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
二、因公死亡者:按聘用人員約聘報酬發給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
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之情事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相關規定,事由及因果關係之認定於遇有疑義時,各機關應延聘相關領域之學者或專家,組成專案審查小組審認之。
撫慰金之遺族領受方式,比照勞工退休金條例遺屬請領退休金規定辦理。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領受人者,得由原服務機關先行具領,辦理喪葬事宜,如有賸餘,歸屬公庫。
聘用人員依法令留職停薪期間病故者,得依本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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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