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8年9月27日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各1份。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公保字第1080010132號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二)直轄市、縣(市)一級機關副首長或一級單位副主管、二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三)前二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四十歲以上人員。……」第4點第1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為鼓勵公務人員規劃自主健康管理,並得視身體健康狀況及業務繁忙程度,於年度內彈性安排實施健康檢查,參酌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6月6日局給字第0940018045號書函釋,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上開條文所稱「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本會108年2月13日電子郵件關於「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標準,即日起不再適用。
二、兼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8年9月12日總處給字第1080043546號書函。
叁、保障法規重要函釋
五、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 年 2 月 13 日保障信箱回復【有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 年實施 1 次疑義】
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3 點第 1 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適用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並依職務及年齡,區分如下︰……(三)前二款以外,適用本辦法之四十歲以上人員。……」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第 4 點第 2 項規定︰「 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次數,依下列規定︰……(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每二年實施一次。……」所稱每 2 年實施 1 次,係指上開適用對象滿 40 歲者於該次健康檢查後,須間隔 2 年, 始可再實施健康檢查。即依來函所詢,上開人員於 106年 6 月 1 日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後,下次檢查時間應於 108 年 6 月1 日以後。【相關完整檔案 請至 保訓 會全球資訊網首頁 (www.csptc.gov.tw )「最新消息」或「保障業務」之「常見撤銷原因分析」 或 本府人事處網站https://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專區服務 人事法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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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