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總統府修正「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1份,並自民國108年6月10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總統府民國108年6月12日華總一禮字第10820036060號函辦理。
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一、總統府(以下簡稱本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案件之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府處理任免案件,以各機關組織法、組織規程、員額編制表、職務列等表,各軍事機關編裝表所定機關名稱、職稱、員額及官等、職等為準。
新設機關訂定或原有機關修訂組織法規及職務列等表時,各該核定之主管機關應即將前項有關文件函送本府備查。
三、呈(咨)請總統任免之主管機關為:
(一)總統府暨其各直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
(三)五院。
(四)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
(五)省政府、省諮議會。
(六)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四、銓敘部呈請任命之公務人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簽請總統任派:
(一)初任簡任、簡派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初任薦任、薦派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三)初任委任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公務人員任命令體例如附件一。
五、軍職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總統任免:
(一)軍職少將、中將編階人員,官職異動經核定者。
(二)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經核定追晉、追贈者。
軍職人員任免令體例如附件二。
六、警察人員之任官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警察人員依法採官職分立制,本府僅辦理任官,不辦理任職。
(二)本府辦理警察人員任官,以各級警察、消防或海洋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列警察官之現職人員為準。
(三)初任警正或升任警監各官階警察官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者,呈請總統任官。警察官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免官者外,不辦理免官。
警察官任免體例如附件三。
七、法官、檢察官依法不列官等、職等,其任用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呈請總統任命:
(一)初任、回任或再任法官、試署法官改派實任法官、兼任庭長、兼任或調任院長,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初任、回任或再任檢察官,試署檢察官改派實任檢察官,升任或調任主任檢察官及檢察長等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法官、檢察官任命令體例如附件四。
八、請任派文職、警察人員,應於各機關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後,由銓敘部代為造列請任名冊,備文彙送本府辦理任命(官)。
軍職人員官職異動,應於奉核定後一個月內,送請本府辦理任免。
請任免名冊格式如附表。
九、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任命:
(一)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二)請任派之官等、職等、職稱與組織法規不符者。
(三)請任派人員超過法定員額者。
(四)重複請任派者。
(五)機要人員。
(六)試用人員。
(七)原機關已裁併或改隸改稱者。
十、未准任免之人員,由本府將未准原因函告銓敘部及請任免機關,俟合於任免規定時,仍得呈請任免。
十一、任命(官)令如有遺失,得由當事人或其家屬敘明理由,由各主管機關造列請任名冊,函請本府申請補發。請任後若被任命者更名時,得由當事人檢具銓敘部更名登記函,由各主管機關造列請任名冊,函請本府申請換發。
十二、政務人員及軍職上將編階官員之任免,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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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