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神岡區陳清松宅(原林淑景宅,神岡區神岡東街30號)經107年5月4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前往現場勘查後建議逕列為暫定古蹟
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3、4條規定辦理。
二、旨案經民眾於107年5月3日反映近期因工程施工破壞原有風貌,本府續於5月4日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前往現場勘查,經現勘後,因本建物之構造及建築樣式,除表現當時代之地域風貌及藝術外,且做工精美,具文化資產價值。惟現況已有破壞之情事,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4條第一項逕列為暫定古蹟。
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二項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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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