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遺址監管做法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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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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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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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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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定及列冊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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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工程建設或開發計畫「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遺址者,於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內涵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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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監管辦法第7條:「工程建設或土地開發之計畫,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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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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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及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請開發單位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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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1項:「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2. 遺址監管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發見疑似遺址者,應即報主管機關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下列措施:一、停止工程進行。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三、進行搶救發掘。四、施工監看。五、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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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之敏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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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監看或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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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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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