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保存者理由: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各款認定條件:
(一)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自幼學習藺草編工藝,熟知藺草編材料知識、技藝,並可具體表現藺草編相關文化表現形式。
(二)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精通藺草編各項技法,長年致力藺草編教學、推廣,具有傳習能力及熱誠。
(三)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保存者深研藺草編技藝數十年,且為大甲知名藺草編工藝師,具影響力與知名度,於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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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