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3、5款基準:
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此屬拓墾初期經濟條件受限下,村廟古早祭桌型制與修整工藝的真實見證物。顯示渡海來臺之移民辛苦打拼,集資有限,故裝飾部位僅在信眾可見之正面。
二、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案桌造型上確具清代風格,與後世歷經修整之工藝演變,如原先榫接之處歷歷可見,而亦見後人以粗鐵釘增其牢固。案桌製作年代確定,可說明樂成宮開基創建年代的下限,起碼在嘉慶年間已經存在。
三、數量稀少者:臺灣傳世古案桌並不多見,此案桌為木料製作,保存狀況良好,為目前樂成宮內所見文物年代最早物件,也是中部地區家具類文物中年代較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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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