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諮議會係由臺灣省參議會、臨時省議會、臺灣省議會逐漸演變遞嬗而來。地方自治為民主政治之基石,戰後初期,政府為實施民主憲政,推動地方自治,於民國34年(西元1945年)12月公布「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次第成立村里民大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縣(市)參議會。至民國35年(西元1946年)4月15日各縣(市)參議會分別成立,即依國民政府公布之「省參議員選舉條例」及「省參議會組織條例」之規定,以間接選舉方式,當時由全省各縣(市)參議會選出省參議員30名,並採遴選遞補制度,於民國35年(西元1946年)5月1日在台北市南海路,正式成立臺灣省參議會。省參議員任期2年,原應於民國37年(西元1948年)任滿改選,惟因時局混亂,中央明令延長任期。迨民國39年(西元1950年)、民國40年(西元1951年)間因分期調整縣市行政區域,而各縣(市)亦先後普選議員成立縣(市)議會,省參議員由於原選區域全部變更,已失其代表性,遂於民國40年(西元1951年)12月結束。
省參議會結束後,地方殷望早日成立省議會並充實成員,以期健全省級民意機構之組織,奠定地方自治之基礎。惟中央恪於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公布,為求法理與事實兼顧,行政院乃於民國40年(西元1951年)9月令頒「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組織規程」及「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於同年12月成立第1屆臨時省議會,全體議員仍採間接選舉方式,由各縣市議會選出,任期2年,嗣中央為期省議員能真正代表民意,乃修正有關法規,改由各縣市公民直接選舉並採候補制度,任期亦由2年延長為3年,並為配合與第2屆縣市長選舉合併舉行,故將第1屆延長半年,而於民國43年(西元1954年)6月2日成立第2屆臨時省議會,接著於民國46年(西元1957年)6月成立第3屆臨時省議會。
臨時省議會冠上「臨時」二字,似乎被認為是暫時性的,不能真正代表民意,妾身未明,議員及社會各界迭有建議,因此,歷經3屆任期未滿,中央為尊重民意,提高省級民意機構之職權,行政院遂於民國48年(西元1959年)6月24日以行政命令改稱臺灣省議會,即將臨時省議會第3屆第5次大會改稱為臺灣省議會第1屆第1次大會,其職權仍舊照原規定,惟其成立之法令依據則同時改為「臺灣省議會暫行組織規程」,但仍以第3屆臨時省議會議員之任期為任期,至民國49年(西元1960年)6月1日屆滿。省議會共歷10屆,至民國87年(西元1998年)12月20日因精省裁撤,前後達52年餘之久。民國87年(西元1998年)12月20日省議會因精省裁撤,同日本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第2款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暨行政院令頒「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之規定,於省議會原址成立,承襲省議會所有之資產包括人員及軟硬體設施、設備。
指定理由: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整體園區見證臺灣民主議會發展,且議事廳是臺灣民主文化搖籃,具豐富文化意涵。
具建築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議政建築為戰後初期重要建築,保存完整、管理完善,且具再利用(研究、教學、展示、文化活動…之發展潛力)。
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議場建築型式雄偉、寧靜,顯現民主政治之神聖,配合全區優美之庭園造景,成為獨立、完整之行政園區,具戰後初期特殊議政建築特色。
瀏覽人次:14103
最後更新日期:2019-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