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及第5條暨本市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3年度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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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古蹟名稱:清水李氏洋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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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種類:宅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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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位置或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光復街新生巷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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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本體為李氏洋宅1棟。定著土地範圍為臺中市清水區中興段478、479、481地號,面積為412平方公尺,實際面積應以實際測繪資料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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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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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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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入口正門上方窗櫺保存「李」字,做為李家象徵。整體立面以淺褐色洗石子為主軸,於開口處外框及部分窗台處以墨綠色洗石子收邊或壓底。一樓正立面與側立面各設立一對圓柱,呈現原屋主對於建築外觀的講究。二樓天井後側保留原有拱橋式通廊,亦為本建築特殊之處,外部各扇窗及窗櫺作風講究,且多數保存完整。整體而言,本建築之構造及空間格局極具特色,具藝術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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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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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構法與裝修皆具有日治時期的精美建築式樣,目前仍維持原有格局及配置,整體建築保存完整,呈現當時代的營造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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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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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築為臺中海線地區少見的二層洋樓建築,構造精美,裝飾做工十分精緻,具稀少性不易再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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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所列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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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對本案行政處分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於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三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文化部提起訴願(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副知本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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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