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安和路列冊遺址,業已於103年11月24日經臺中市遺址審議委員會決議公告為列冊遺址,任何工程施作行為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評估調查,並報主管機關處理,以免觸法。
依據: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7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第1項第5款。
公告事項:
- 旨揭安和路列冊遺址,範圍為臺灣大道四段以南、安和路以西、協和北巷以北、協和北巷西段以東延至臺灣大道,任何工程施作行為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 若未依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發掘遺址或疑似遺址違反第45條、第46條或第52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上述情形,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