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資遺字第11003045503號
主旨: 公告「舊東勢屠宰場獸魂碑」指定為本市一般古物。
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7條、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名稱: 舊東勢屠宰場獸魂碑。
(一) 分類: 生活及儀禮器物。
(二) 綜合描述、古物圖片、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詳如一般古物指定公告表。
二、 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56條及58條規定,得自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3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文化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並副知本府(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非投遞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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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