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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辦理。二、檢附前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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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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