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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機關名稱自民國109年7月17日起更名為「懲戒法院」,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民國109年7月7日臺會文字第1090000340號函辦理。二、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公布之懲戒法院組織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業經司法院於同年6月1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6923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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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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