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9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構)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疫情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前開函說明略以,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三、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四、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公務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
主旨: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本中心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目前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雖然國內目前尚無社區感染風險,考量校園學生密集,容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一旦有境外移入個案於校園內發生,將提高疫情防控難度。
二、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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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