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中市計程車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如附件,並更名為「臺中市計程車營運審議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溯自109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臺中市計程車營運審議及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 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為公正、客觀審議計程車費率、共乘營運、牌照發放等相關事項,並提供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管理諮詢,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一規定,設臺中市計程車營運審議及諮 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 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三)臺中市公共運輸處處長。
(四)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代表一人。
(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 之,補聘 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瀏覽人次:196
最後更新日期:20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