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總說明、逐點說明及規定各1份。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為建構健康友善之工作環境及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如因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行為或言語霸凌等,各機關學校應提供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爰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其要點如下: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一)員工: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教職員、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但涉及罷凌者如為各機關首長,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
(四)證據。
(五)年、月、日。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各機關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前項各款事由,經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三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補正。
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一)調查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二)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予以不利之處分。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四十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時,應同時檢送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告書(如附表)副知其上級機關及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第一項期間於依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不服機關函復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二、職場罷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各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善作為。
各機關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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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