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業將行政法人部分職務人員納入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查利衝法業於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並將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均納入適用對象,又該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
二、鑑於現已(規劃)成立行政法人之設置條例(草案),有關利益迴避事項多係參據行政法人法訂定,惟現行行政法人法利益迴避相關規定未較利衝法嚴格,且未能全面含括應適用利衝法相關規範,爰行政法人利益迴避相關事項,除利衝法未規範之部分仍依行政法人法及各法人設置條例規定外,餘均應依利衝法規定辦理;至各該行政法人設置條例與利衝法規定未合部分,於修正時應併予檢討。又已規劃設立之行政法人,其設置條例草案業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者,應依利衝法規定及各該行政法人需要,預為研擬設置條例草案有關利益迴避相關條文之修正建議,並配合立法院議程併同原案審議,以符法制。
三、檢附「行政法人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迴避事項適用情形表」1份。
行政法人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利益迴避事項適用情形表
規範內容 |
行政法人法 |
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 |
規範(差異)說明 |
應適用法規 |
一、行政法人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均有規定,且規範內涵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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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利益迴避 |
第7條 |
第12條 |
無。 |
依行政法人法及利衝法規定 |
二、行政法人法與利衝法均有規定,惟規範內涵尚有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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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第7條 |
第2條 第1項 第7款 |
利衝法所定公法人適用對象,除行政法人法所定之「董(理)事、監事」外,另增加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
依利衝法規定 |
關係人範圍 |
第7條 |
第3條 |
利衝法關係人範圍,除行政法人法所定之「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外,另增加與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相關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
依利衝法規定 |
限制與服務機關團體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之例外情形,及公開例外情形之規範 |
第8條 第1項 及第3項 |
第14條 第1項 及第2項 |
行政法人法與利衝法均限制與服務機關團體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惟其例外情形規定不同,且利衝法亦訂有應予公開之規定。 |
依利衝法規定 |
三、僅行政法人法訂有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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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請託關說或利用職務接受招待餽贈之董(理)事及監事得予解聘 |
第6條 第4項 第5款 |
無規定 |
行政法人法規範董(理)事及監事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得予解聘。 |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 |
違反職務利益迴避原則及限制與行政法人為交易行為之董(理)事及監事得予解聘 |
第6條 第4項 第7款 |
無規定 |
行政法人規範董(理)事及監事違反該法第7條所定職務利益迴避及第8條所定限制與所屬行政法人為交易之規定,得予解聘。 |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 |
董(理)事及監事間之關係限制 |
第7條 第2項 |
無規定 |
行政法人法規範董(理)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 |
董(理)事及監事與行政法人特定職務之關係限制 |
第20條 |
無規定 |
行政法人法規範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3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 |
董(理)事長或首長進用人員限制 |
第20條 |
無規定 |
行政法人法規範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3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
依行政法人法規定 |
四、僅利衝法訂有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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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之分類及定義 |
無規定 |
第4條 |
利衝法規範該法所稱利益之分類及內涵。 |
依利衝法規定 |
利益迴避之定義 |
無規定 |
第5條 |
利衝法規範「利益衝突」之定義。 |
依利衝法規定 |
自行迴避 |
無規定 |
第6條 |
利衝法規範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及當事人通知義務。 |
依利衝法規定 |
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
無規定 |
第7條 |
利衝法規範應自行迴避人員如未迴避,利害關係人得向權責機關申請當事人迴避。 |
依利衝法規定 |
權責機關團體就迴避事項處理方式 |
無規定 |
第8條 |
利衝法規範權責機關團體就受通知或受理迴避案件之處理方式。 |
依利衝法規定 |
權責機關團體職權迴避 |
無規定 |
第9條 |
利衝法規範權責機關團體職權迴避事項。 |
依利衝法規定 |
人員迴避方式 |
無規定 |
第10條 |
利衝法規範應迴避人員之迴避方式。 |
依利衝法規定 |
年度迴避情形彙報事項 |
無規定 |
第11條 |
利衝法規範權責機關應向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彙報年度迴避情形。 |
依利衝法規定 |
禁止關係人請託關說 |
無規定 |
第13條 |
利衝法規範關係人不得請託關說事項。 |
依利衝法規定 |
權責機關(構)之調查權限及受查詢對象之說明義務 |
無規定 |
第15條 |
利衝法規範權責機關為調查利益迴避違反事項,所具查詢權限及受查詢者之說明義務。 |
依利衝法規定 |
違反自行、命令、職權迴避處以罰鍰 |
無規定 |
第16條 |
利衝法規範違反該法第6條、第8條及第9條所定自行、命令、職權迴避規定者,應處以罰鍰。 |
依利衝法規定 |
違反職務利益迴避原則及關係人請託關說者處以罰鍰 |
無規定 |
第17條 |
利衝法規範違反該法第12條所定職務利益迴避規定者及第13條所定關係人不得請託關說規定者,應處以罰鍰。 |
依利衝法規定 |
違反限制與服務機關團體為交易行為情形處以罰鍰 |
無規定 |
第18條 |
利衝法規範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限制與服務機關團體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之規定者,應處以罰鍰。 |
依利衝法規定 |
違反應公開與服務機關團體為例外交易行為情形處以罰鍰 |
無規定 |
第18條 |
利衝法規範違反該法第14條第2項應公開例外與服務機關團體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之規定者,應處以罰鍰。 |
依利衝法規定 |
受查詢對象違反說明義務處以罰鍰 |
無規定 |
第19條 |
利衝法規範違反該法第15條所定受查詢對象說明義務規定者,應處以罰鍰。 |
依利衝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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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