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主旨:因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8條修正案,本府自109年度開始,依給假辦法規定發給聘(僱)人員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及慰勞假補助費,請各機關預為編列109年度預算因應,請查照。說明:一、本府民國108年4月23日府授人考字第1080091442號函諒達。二、若機關聘(僱)人員係由中央機關補助款進用者,請各機關應就所增經費向中央補助機關申請補助,以維渠等權益。
瀏覽人次:397
最後更新日期:2019-07-16
文化資產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