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登錄「布袋戲後場音樂」為本市傳統表演藝術
公告日期:2019-01-22 | 點擊次數:516
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授文資遺字第1080011351號
附件:
主旨:登錄「布袋戲後場音樂」為本市傳統表演藝術。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5條。
公告事項:
一、名稱:布袋戲後場音樂
二、類別:音樂、戲曲
三、登錄項目內容描述:臺灣布袋戲後場音樂最初以南管配樂,後又有北管、潮調、外江(京劇)、歌仔、現代樂等,音樂取材類型眾多,布袋戲後場伴奏樂隊包括頭手鼓、下手(鑼鈔)、胡琴、吹(嗩吶)至少四至五人,又因傳統戲曲表演並沒有固定文字或劇本,後場樂師必須跟隨演員的唱曲或唸白伴奏,因此後場樂師也往往精通各種曲調,才能應付戲台上的即興式表演型態。
四、保存團體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朱南星
(二)出生年:民國23年(西元1934年)
(三)聯絡地址:臺中市南區
五、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傳統表演藝術:
1、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審查基準:
(1)第1款「具有藝術價值」:布袋戲後場音樂結合南管、北管、歌仔、國樂等,呈現多樣性,亦是布袋戲演出重要一環,具有傳統戲曲音樂之藝術價值。
(2)第2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布袋戲後場音樂具傳統地方音樂特色,於五○年代盛極一時,具有臺灣本土流派特色。
(3)第3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布袋戲後場音樂因應時代輪替,結合其他樂種,充分展現地域性特色並反映閩南族群之審美觀。
(二)認定保存者:朱南星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項第1、2、3款審查基準:
1、第1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保存者從事布袋戲後場音樂長達70年且未曾間斷,熟知布袋戲後場音樂之藝能知識及文化表現形式。
2、第2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保存者目前仍持續教學活動,仍具有傳習意願。
3、第3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保存者為臺灣布袋戲後場音樂現存之少數代表性人物。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
2、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8年1月19日府授文資遺字第1080011351號。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第1項規定,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三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文化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