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日期:103年6月18日起(公布日期係網頁次序調整日期)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執行遺址監管保護辦法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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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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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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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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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定及列冊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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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基地其空間範圍屬經公告市定或列冊之遺址者,開發單位於開發工程進行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內涵調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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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7條:「工程建設或土地開發之計畫,其空間範圍涵蓋經列冊之遺址者,開發單位應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其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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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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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開發單位邀請考古學者專家,進行遺址價值及內涵調查評估,並將結果報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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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第1項:「發見疑似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維護措施。」
2. 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發見疑似遺址者,應即報主管機關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得採取下列措施:一、停止工程進行。二、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三、進行搶救發掘。四、施工監看。五、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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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考古調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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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發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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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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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考古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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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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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2條。
2. 103年4月14日本市第一次遺址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府授文資二字第10300741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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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探、挖探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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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遺址範圍內:事先申請
2. 遺址範圍外:不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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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掘、搶救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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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需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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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