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市歷史建築「大屯郡守官舍」保存範圍登錄地段、地號及面積。
公告日期:2014-05-21 | 點擊次數:2500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大屯郡守官舍。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臺中市西區林森路40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建築本體:大屯郡守官舍。
(二)建物使用面積:189.45平方公尺。
(三)建物定著地號:臺中市西區中民段六小段17地號。
(四)土地影響保存範圍:原公告範圍為臺中市西區中民段六小段17地號,土地影響保存範圍面積為676平方公尺,修正後增加臺中市西區中民段六小段17-7地號,合計原有土地影響保存範圍面積,共707平方公尺(詳地籍套繪圖)。
五、登錄理由
(一)本案建物前於102年8月7日府授文資一字1020143536號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原登錄範圍為臺中市西區中民段六小段17地號,嗣經本市103年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決議擴大登錄範圍至外圍主要通道(西區中民段六小段17-7地號)。
(二)「大屯郡守官舍」為日據時期木造宿舍(住宅)形式,並具洋式雨淋板建築特色,格局完整含洋式書齋、和式臥室、戶外日式庭園等空間,並有寬闊的外廊,足具活化再利用之潛力,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4款所列基準。
六、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56條及58條第一項規定,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三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文化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