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原登錄公告之五項「傳統藝術」,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術」名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文化資產保存法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公告修正第三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爰就本市原登錄公告之下列五項「傳統藝術」,重新登錄其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之「傳統藝術」名稱:
(一)北管戲曲(保存團體:臺中市南屯區景樂軒業餘戲劇研究會)
(二)南管戲曲(保存者:林吳素霞)
(三)亂彈戲(保存者:潘玉嬌)
(四)南管音樂(保存團體:清雅樂府)
(五)泰雅族傳統樂器口簧琴樂舞(保存者:Payas.Temu楊德福)
二、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府授文資字第1070115119號。
三、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乙式三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文化部訴願審議員會(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
公告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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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