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本市歷史建築「原日軍臺中飛行場機槍堡」保存範圍登錄地段、地號及面積
公告日期:2014-05-21 | 點擊次數:2094
公告事項:
一、歷史建築名稱:原日軍臺中飛行場機槍堡。
二、種類:軍事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臺中市北屯區經貿三路二段與經貿東路口。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臺中市北屯區鑫新平段61地號內之碉堡設施(含地道),定著土地面積:765.79平方公尺(詳地籍圖)。
五、登錄理由:
(一)本案經本府地政局103年2月18日中市地劃一字第1030006286號函送本市北屯區鑫新平段61地號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對照清冊及地籍套繪圖,爰於本(103)年度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報告,經出席委員一致同意修正歷史建築「原日軍臺中飛行場機槍堡」登錄範圍為本市北屯區鑫新平段61地號整筆土地,定著土地面積為765.79平方公尺。
(二)本案設施前於95年4月24日公告為歷史建築,原登錄名稱為「二次大戰機場碉堡」,嗣經本市102年第5次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決議更名為「原日軍臺中飛行場機槍堡」。
(三)本設施為西元1940年日軍因應原日軍臺中飛行場(今水湳機場)武裝戰備而興建,火力網可壓制飛行場東側一帶平原開闊地,屬機槍掩體,慣稱「機槍堡」。其外型為圓錐型混凝土構造之結構體,底座直徑約10公尺,高約6~9公尺,壁體留有多處矩形窗口。
(四)本設施見證二次大戰時期日軍為守備臺灣中部大肚山「臺中飛行場」之軍備佈署,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4款評定基準。
六、利害關係人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56條及58條第1項規定,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乙式三份及本公告影本,於法定期間內向本府遞送,並將副本抄送文化部訴願審議委會(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