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址試掘費用提報列舉扣除額減免稅賦諮詢相關單位彙整表
單 位 | 回 覆 | 法 規 |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1. 試掘」或「搶救發掘」措施,係主管機關為釐清 考古遺址文化範圍及內涵,或進行遺址之資料保存 ,經考古專業評估後所採取措施。該等措施既以釐 清遺址價值及資料保存為目的,包含出土遺物整理 、分析、典藏、再利用等項目及費用,可視為《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所稱遺址之再利用或 管理維護者項目。 2. 倘開發單位「自行辦理」試掘或搶救發掘,其發 掘費用則不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規定所 稱之「出資贊助」,爰不適用該規定減免相關稅 賦。 3. 惟開發單位仍得以「出資贊助」之方式,捐贈 或贊助款項交付主管機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 會、直轄市或縣(市)文化基金會,會同有關 機關辦理遺址發掘(含出土遺物整理、典藏等 )相關事項,即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 條規定,得以主張減免相關稅賦。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3條。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私有古蹟、遺址及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是以,本巿經依法指定之遺址,經文化局通報本局後,得向本局辦理減免稅務事宜。 | 文化資產保存法91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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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4-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