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施工監看規定及其他考古遺址執行施工監看時,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應注意及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前點所稱其他考古遺址執行施工監看,包含於指定、列冊、疑似考古遺址範圍及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承諾事項辦理施工監看之情形。
三、 第一點所稱施工監看,意指於工程進行整地或各種下挖行為時,由考古專業人員從旁進行監視與調查,注意有無任何具考古價值的遺物、遺跡、墓葬、考古現象或文化層等情形。
四、 實施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前,須由符合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考古學者專家、學術或專業機構提出施工監看計畫,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得執行;倘監看範圍涉國定考古遺址者,則須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監看範圍涉國定考古遺址周邊五百公尺者,應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現場監看之考古專業人員(以下簡稱監看人員)資格須符合前項辦法第八條之發掘現場常駐考古人員資格或具有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工作實務經驗並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者。
五、 前點之施工監看計畫,其內容包括如下:
(一) 計畫緣起與簡介。
(二) 工程概述(相關地點現況、施工位置圖及照片)。
(三) 計畫內容(監看地點及範圍、監看頻率、監看工項、執行方法、期程、經費來源、經費編列表)。
(四) 團隊組成(附上相關資格文件)。
(五) 出土遺物保管維護計畫。
(六) 委託監看需求單位切結書。
六、 施工監看工作完成後,應製作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報告(含監看日誌)送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但監看範圍涉國定考古遺址者,則須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監看範圍涉國定考
古遺址周邊五百公尺者,應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七、 前點之施工監看報告,其內容包括如下:
(一) 計畫緣起與簡介。
(二) 監看地點及範圍(現況、施工位置圖及照片)。
(三) 報告內容(監看頻率、監看工項、執行方法、期程及土方運入來源與運出處置之地點)。
(四) 監看經過與結果。
(五) 建議事項(提供予主管機關及工程開發單位之建議)。
(六) 監看日誌(格式參附表範例)、遺物清冊(無遺物則免)、監看人員與工程單位現場簽到簿影本。
八、 監看作業注意事項:
(一) 在營建工程進行地層開挖時,監看人員應在場密切觀察工程挖掘的地層堆積狀況和土質、土色變化,是否蘊含有考古遺留,以繪圖、照相、填表,予以記錄。
(二) 監看人員應檢視工程現場開挖出的土方中是否含有考古遺留。經發現開挖出遺物、遺跡、墓葬、考古現象或文化層等考古遺留,應當場要求工程單位暫停施工,由監看人員對出土的考古遺留進行細部照相、繪圖、採集等工作,並記錄分析地層堆積狀況。
(三) 判斷若屬原堆積文化層或經工程開挖出墓葬或人骨,應要求施工單位停工,並即報主管機關處理。
九、 主管機關於受理施工監看人員發現之遺物、遺跡、墓葬、考古現象或文化層通報後,須邀請考古學者專家會勘,以定後續之處理方式。但屬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經主管機關審議採取施工
監看之情形者,應將會勘結果再送審議會審議。
十、 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所採集之遺物及其清冊,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三條及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附表:考古遺址施工監看工作日誌(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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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