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3、4款基準:
第3款.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
案桌應為樂成宮在大正13年(1924)重修時所添置,就其製作風格及工藝技巧,皆符合該年代特徵,承載地方人士對於樂成宮的重要記憶。在經濟方面,藉由此件案桌的精美程度,可知日治時期為樂成宮發展鼎盛的時期,地方人士有足以負擔重修廟宇的經濟能力。在藝術方面,案桌經過匠師巧思,做工精美,雕刻華麗,雖經過整修,但原貌保存良好。
第4款.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
螭虎團爐及螭虎團字在建築上及寺廟傢俱上,為常使用的創作方式,尤常見於日治時期,而大正13年(1924)樂成宮重修,亦正符合此風格流行的年代。供桌的大小與廟宇的規模相應,故此件案桌應為樂成宮重修時,依據廟宇的格局所量身定制,若對比其他時期、地域的公案桌,此件無論是在清代還是日治時期,其良好的比例設計,及精美的雕刻與整體的保存狀況,應屬全臺既存公案桌中的較優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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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12-12